本報訊(記者 谷曉丹 閆韶紅 通訊員 安江紅)本應父慈子孝,,和諧相處的一家人,卻因父親的游手好閑,,對家庭的不管不顧致使家庭不睦,,親人遠疏,。家住我市某村的支某將自己親生兒子的電腦、手機,、自行車等物偷走后變賣錢財進行揮霍。在其子及家人的強烈要求下,,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,,市檢察院依法以盜竊罪對其批準逮捕,。
嫌疑人支甲系支乙的父親,支甲對家中之事不管不問,,整日游手好閑,,不思勞作,還經(jīng)常偷東西用于自己吃喝,。在經(jīng)親友多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,,支甲在2008年與支乙鬧翻離家出走,自此再沒回家。支甲在外游蕩又不愿吃苦,,在生活沒著落的情況下,,竟起打起了自己兒子家財產(chǎn)的主意。3月10日凌晨2時許,支甲趁支乙家人熟睡之機,,偷走一臺筆記本電腦,、一輛自行車,、一部手機等物品,,變賣后又混跡于社會上,。其后,,支乙在街上遇到支甲,,將其扭送至公安局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,。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第四款規(guī)定:偷拿近親屬財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,,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,,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(qū)別。本案中支乙及其親屬強烈要求追究支甲的刑事責任,,依靠親情來調(diào)和矛盾已不可能,,只有對支甲予以必要的刑罰才能使其得到教誨。市檢察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對支甲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,,因而對支甲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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